继母与继子争遗产 法院判定多尽义务者多分
丈夫去世未满百日,继母却将共同生活了10余年的两个继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继母作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多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陈某与死者林某系再婚夫妻,两人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林某与前妻有两个儿子,在林某再婚时均未成年并与陈某及林某共同生活。陈某与林某再婚后购买了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一套,取得了这套房屋39.46%的产权。2002年9月,林某的大儿子被捕入狱,二儿子也于2003年搬回生母处居住,直至林某病逝。
陈某认为林某的两个儿子在林某住院期间既未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也未在生活上进行照顾,林某去世后,也未负担丧葬等费用,故请求法院将房屋39.46%的产权全部判归原告继承。
说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认为,陈某与林某再婚后所购得的拥有39.46%的产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陈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林某的父母均已经去世,不属于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林某的遗产应在陈某与林某的两个儿子之间进行分配。林某的大儿子在2002年入狱,不具备扶养条件,林某的二儿子在2003年搬回生母处居住,与陈某相比,他们对林某的照顾较少,而陈某则对林某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林某的遗产,即19.73%的房屋的产权,原告陈某继承6.93%,两被告各继承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