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2011年03月21日17: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释义]本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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