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2011年03月21日18:0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注意同故意放火罪的本质区别。[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失火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严重后果”是指因失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二、本罪主体只有到年满16周岁才构成,同放火罪的14周岁不同。失火罪在特定条件下会转化为间接故意放火罪,即在失火后放弃扑 救放任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要区分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要点是看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要点是看有无法定职责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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