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