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担:(1)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A、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外地农民工支付20%;B、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C、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D、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2)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A、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外地农民工支付18%;B、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外地农民工支付13%;C、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外地农民工支付8%;D、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3)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A、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B、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C、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D、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650元。(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为一个医疗费用结算期;超过90天的,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的时间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270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的每个结算期的费用,与前几个结算期的费用,不连续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