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和比照被告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由于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而非基于劳动合同产生,故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鉴于我国劳动法目前并未区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故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不能机械地适用劳动法的基准性规定,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使劳动争议的处理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