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议、通知、公函等;所谓“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所谓“印章”,一般是指刻有军事机关、单位名称和首长个人专用于公务的印章。 二、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 件、印章数量大,次数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