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资敌罪(第112条)

2011年03月21日20:2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资敌罪(第112条) [释义]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帮助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

一、资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和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凡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其资敌装备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体一般为我国公民。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明知是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而向敌人提供。 二、要注意本罪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一是资助敌方,还是境外资助国内主体的区别;二是战时和平时的区别;三是战备物资和一般物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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