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释义]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的淫秽物品如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 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工安汗厂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橡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上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 围,不在查禁之列。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是从走私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罪名。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牟利,是指行为人以出卖、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利用淫秽物品牟取非法利润;传播,是指行为人意图将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扩散。不是为了牟利和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不构成本罪;而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罪侵 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禁止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从不设海关的边境出入境,或者采取伪装、藏匿、不如实申报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未废止,其中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新《刑法》,应适用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