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2011年03月21日20:4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释义]本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说明]构成拒绝军事征用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军事征用;采用欺骗、索取高价等手段拒绝征用,性质恶劣的;因拒绝征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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