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释义]本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释义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单位可构成本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一、立案标准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n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说明] 一 、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之罪。原《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犯本罪是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刑。新刑法单独规定了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