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形式由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因该承包人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只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时职工发生工伤,应以发包人作为工伤法律责任的一方主体。2、承包形式系由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者工伤事故的诉讼主体确认问题。这时的主体确认要看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方没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应作为工伤赔偿责任主体。(2)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工伤责任承担的,可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将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作为工伤责任主体确认。(3)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与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下,承包方即为工伤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