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2011年03月21日21:0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释义]本罪是指军职人员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客观上表现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出于作战需要和上级命令,或将无法正常使用的武器装备遗弃,不构成本罪。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犯罪概念知识排行榜
犯罪概念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