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2011年03月21日21:0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释义]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和荣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说明] 一、本罪的主要犯罪特征是:(1)行为人冒充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此种国家工 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2)冒充行为必须给国家机关威信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实造成实际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二、犯罪手段或后果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 则,从一重罪论处。 三、人民警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其进行招摇撞 骗,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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