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年12月24日〔1998〕高检研发第21号),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