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以法(研)发〔1987〕23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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