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2011年03月21日21:3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释义]

本罪是指对在诉讼活动中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这是新刑法为加强证人保护而规定的新罪名。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作为行为。侵害 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进而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客 观方面,表现对证人实施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等报复证人。 四、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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