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释义]本罪是指申请登记公司者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虚报注册资本进而骗取公司登记,虚报资本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30万元、l0 万元三个档次,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如果实有资金不足最低额而虚报资本,或实有资金已到最低资本额但虚报夸大注册资本虚报部分达到“巨大”,造成后果严重域其他情节严重测构成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地区一般确定在100万元或注册资本最低限度的一倍以上。所谓后果严重,一般是指因虚假注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量巨大无法追回,或在企业破产时无法补足出资恶意避债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其内容已纳入新《刑法》,略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