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罪如

2011年03月21日21: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罪如何适用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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