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服务、娱乐业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

2011年03月21日21:4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服务、娱乐业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窝藏、包庇罪的以下规定定罪处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述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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