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

2011年03月21日21:4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以法释〔1998〕30号作出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以下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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