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011年03月21日21:4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用威胁、欺骗等各种卑劣手段,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人数多、时间长,影响极坏的;煽动在重要的岗位或者指挥、值班、值勤人员逃离部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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