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用威胁、欺骗等各种卑劣手段,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人数多、时间长,影响极坏的;煽动在重要的岗位或者指挥、值班、值勤人员逃离部队的等。[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用威胁、欺骗等各种卑劣手段,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人数多、时间长,影响极坏的;煽动在重要的岗位或者指挥、值班、值勤人员逃离部队的等。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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