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意]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第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当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实施该行为时,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