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 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 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0月17日以法(研)发[1991]31号发布的《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立木材积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