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国有企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如何

2011年03月22日07:5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国有企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以法(研)发〔1987〕23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 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 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0月17日以法(研)发[1991]31号发布的《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立木材积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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