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能否同时采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种形式即可;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同时采用的,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同时采用。
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应理解为公、检、法三机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累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应理解为公、检、法每一个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