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2011年03月22日08:0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释义]本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说明]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仅是散布失实的情况,而无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只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此为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和本罪的界限。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未明确规定,可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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