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释义]本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说明]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