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2011年03月22日08:3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释义]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说明] 一、 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对本罪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新刑法对本罪降低了法定最高刑。1979年刑法规定本罪的最高刑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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