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

1970年01月01日08: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如何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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