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左小青1991年经人介绍与刘严结婚,刘严相貌堂堂,脾气性格都非常好,初次见面就给左小青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印象。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在亲戚和朋友眼中,他们是典型的模范夫妻,和睦生活数年,生育两女。近年来,刘严不顾家庭,不教育子女,对妻子不闻不问,后来发展到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于1994年6月左小青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严离婚。一审期间,刘严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来帮您:
本例中,刘严下落不明,左小青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原告左小青在其丈夫刘严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具体来看,夫妻一方失踪后生死不明 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他方起诉离婚的,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本案中刘严从1994年3月弃家外出后下落不明,左小青于1994年6月便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失踪。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只要求离婚,可不必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对方都有权起诉要求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只有下落不明满2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是可以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无实质区别,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未满2年,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不适当的。
小叮咛:
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经过两年以上,由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宣告失踪或达到宣告失踪条件而非下落不明,因此,需注意的是,并不是婚姻一方一旦下落不明就可以马上申请离婚,这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