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力祛,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