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

2011年03月22日09:0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次以上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以法释〔1998〕30号作出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以下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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