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

2011年03月22日09:2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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