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2011年03月22日09: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释义]本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一、“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较大的;出卖、转让军事禁区房地产的;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将非法所得挥霍的;造成严 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大量房地产的;出卖、转让军事禁区较大数量房地产的;出卖、转让较大数量军队房地产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将数额巨大的非法所得挥霍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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