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