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

2011年03月22日09:2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一、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坝是故意的。 三、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 ,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何一种 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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