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和决定]: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 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 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n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