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2011年03月22日09:3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释义]本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不实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而承受刑事处罚的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删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正,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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