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2011年03月22日09:4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释义]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宇[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 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 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致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说明]一、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特定的主体如司法工作人员犯本 罪作为加重对象。其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什么样的情节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 三、新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规定了从重处罚。原刑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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