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2011年03月22日09: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 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亘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200D 8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 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仁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 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如发放信用贷款给关系人,或 以优惠条件发放担保贷款给关系人,因此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 本罪,成立犯罪的要件比“非法发放贷款罪”严,而法定刑起刑点则 比后者低。本罪“损失较大”即构成犯罪,而“非法发放贷款罪”要 “损失重大”才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关系人的定义,一般指H)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如管理人员 和业务员;(2)与内部人员有某种亲属、亲友、投资、兼职、入股关 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三、分析是否构成本罪还可以看是否明知有风险仍贷给;以优于他人 的方式贷给。都必须有损失较大”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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