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应重新计算

2011年03月22日10: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应重新计算侦察羁押期限?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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