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011年03月22日10: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释义]本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一、 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 手段和程度的影响。其次,使用暴力必须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 人员,而不是其他场合的人员。第三,必须是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劫持、控制航空器, 这是与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区别,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航空飞行 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它的最终结果 是危害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仅是一种手段,所以把它归 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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