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 [释义]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 监管场所逃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 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犯罪客 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监管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二、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