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

2011年03月22日10:4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 [释义]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猖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猖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的对象是成年的妇女和未成年的少女。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将侮辱妇女规定为流氓罪的行为之一。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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