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 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