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向四川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指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躲到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