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2011年03月22日10: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释义] 本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安全运营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必须有致使发生安全运营事故的事实;第三,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即铁路职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行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或给铁路运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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