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首次适用 约定离婚后各占一屋被判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索某与张某离婚案件时,首次根据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确认索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的约定无效。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到适用。
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依据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全部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物权法施行后,给“一物一权”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这位法官说,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违反了这一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