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月25日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
对于需要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侦查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月25日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
对于需要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侦查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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