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只要具有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